





南海網11月7日信息(記者 林文泉 通訊員 羅鳳靈 莊歡)儋州市男子張某為牟利,違法改裝、售賣180部“偷拍神器”,一審法院以違法生產、營銷竊照專用器具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宣判后,張某不服,提出上訴。近期,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經過耐心細致的法律釋明和教育,使張某深刻認識到自己的罪行,其暗示服判并主動申請撤回上訴。
2022年的一天,張某在網上發掘“商機”,能夠經過營銷改裝攝像頭位置的手機來掙錢,便自學怎樣改裝手機。一個多月后,張某“自學成才”,便在網上及社交平臺上發照片、視頻等信息打宣傳,叫作自己有改裝手機能夠出售,有偷拍需要的人能夠經過留言加微X聯系,張某則按照顧客的需要購買二手手機和關聯配件來改裝手機,改裝好后,買家再從二手交易平臺上拍下訂單并付款或選取貨到付款的方式交易。
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張某未經國家關聯分部許可,多次生產、營銷改裝用于偷拍的手機180部,獲利6萬元。2023年11月6日,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民警就地查扣電腦主機、打印機、手機、平板電腦及手機拆裝工具等一批物品、銀行卡2張。經鑒定,送鑒器具是竊照專用器具。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違反法律規定,違法生產、營銷竊照專用器具,其行徑已形成違法生產、營銷竊照專用器具罪,應依法懲處。鑒于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張某上訴后,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張某犯違法生產、營銷竊照專用器具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審理過程中,張某在上訴期滿后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定,海南二中院遂準許張某撤回上訴。
法官提示:
據法官介紹,我國禁止違法生產、營銷竊聽、竊照專用器具。該類器具流入社會后易被用于違法行徑,帶來安全隱患,且極易滋生誘發侵犯隱私、泄密竊密、違法調查、敲詐勒索、電信詐騙等一系列犯罪,不僅威脅百姓的人身財產安全,還害處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法官提醒,生產、營銷竊聽、竊照專用器具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關聯規定,經相關主管分部準許、許可后方可生產、營銷;違法運用此類器具亦是被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消費者不要隨意在網上購買、運用,導致嚴重后果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在平常居家、旅游出行時,如發掘有被竊聽、竊照的狀況,要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線索,守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普法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違法生產、營銷專用間諜器具或竊聽、竊照專用器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理,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南海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