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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受理通告書的日期:2021 年 8 月 12 日
訴訟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叫作: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相關重大訴訟事項的基本狀況和發展狀況(一)(原告/上訴人)基本信息:姓名或名叫作:深圳漢弘數字印刷集團股份有限機構
法定表率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負責人:肖迪
訴訟代理人及所屬律所:待定、待定
(二)(被告/被上訴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名叫作:深圳市潤天智數字設備股份有限機構法定表率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負責人:江洪
訴訟代理人及所屬律所:待定、待定
被告二姓名:江洪法定表率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負責人:無
訴訟代理人及所屬律所:待定、待定
(三)糾紛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與被告同為生產經營數碼噴繪印刷設備的企業。原告于 2020 年 4 月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叫作“上交所”)提交首次公研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的申請,后于同年 10 月撤回申請材料。原告認為其遞交申請公研發行上市的材料后、在上交所審核時期,被告一連續向上交所提交含有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的舉報信多達十余封,誘發各路媒介關注,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商場信譽,并對原告 IPO 導致嚴重消極影響,原告認為被告一的行徑形成商場詆毀,因此呢向法院提起訴訟。(四)訴訟的請求及依據:1、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損害原告商場信譽的不正當競爭行徑;
2、請求判令二被告在被告一機構官網首頁明顯位置連續 30 日內刊登致歉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致歉聲明內容須經法院審核);
3、請求判令二被告在《中國證券報》的明顯位置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官網刊登致歉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致歉聲明內容須經法院審核);
4、請求判令二被告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函澄清,為原告消除影響(函件內容須經法院審核);
5、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 1 億;6、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維權支出的恰當花費暫計人民幣 39 萬元;
7、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花費(受理費、保全費等)。
3、這次公告的訴訟對機構經營及財務方面的影響(一)這次訴訟對機構經營方面產生的影響:這次訴訟尚未開庭審理,在訴訟審結之前,對機構經營無影響。
(二)這次訴訟對機構財務方面產生的影響:這次訴訟尚未開庭審理,在訴訟審結之前,對本機構本期利潤數或期后利潤數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4、其他應說明的事項這次訴訟尚未開庭審理,在訴訟審結之前,對機構經營無影響,暫時沒法預計這次訴訟對機構財務方面產生的影響,敬請廣大投資者重視投資危害。
5、備查文件目錄立案通告書(2021)粵 03 民初 4873 號。深圳市潤天智數字設備股份有限機構
董事會
2021 年 8 月 17 日2020年11月12日,深圳漢弘數字印刷集團股份有限機構因發行人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或保薦人撤銷保薦按照《審核規則》第六十七條(二),上交所終止其發行上市審核。
深圳漢弘數字印刷集團股份有限機構是一家以數字噴墨打印技術為核心,集開發、生產、營銷、售后服務于一體的工業數字印刷綜合處理方法供給商,專業為客戶供給數字噴墨印刷設備、軟件、墨水、配件及專業服務,制品應用涵蓋宣傳、家裝、成衣、紡織、包裝、書刊、標簽、印刷電路板以及 3C 電子等行業。截止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機構不存在控股股東,發行人的實質掌控人為肖迪先生。肖迪先生:1966 年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碩士科研生學歷;1995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在建設銀行陜西省分行項目審查處工作;1997 年 8 月至 1999 年 10 月,在興業銀行深圳分行信貸審核部工作;1999 年 10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深圳華為技術有限機構總監;2005 年 6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深圳星??萍加邢?span style="color: green;">機構總經理;2010 年 5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深圳市漢拓數碼有限機構董事長、總經理;2016 年 6 月至2019 年 11 月,任漢弘圖像董事長、總經理;2019 年 11 月迄今,任漢弘集團董事長。核心技術人員趙義發,男,1975 年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大學本科學歷;1998 年 7 月至 2002 年 1 月,任廣州萬寶冷機集團有限機構工程研發部電氣工程師;2002 年 2 月至 2009 年 11 月,任深圳潤天智圖像技術有限機構技術研發部電氣工程師;2009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漢弘圖像開發總監;2019 年11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漢弘集團開發總監;2020 年 1 月迄今,任弘博智能總經理。申報稿表示核心技術人員涉訴危害1、關聯訴訟的基本狀況及發展(1)深圳市潤天智數字設備股份有限機構(原告)訴趙義發、李曉剛(被告)侵犯商場奧密案機構核心技術人員之一趙義發和員工李曉剛曾在深圳市潤天智數字設備股份有限機構(以下簡叫作“潤天智”)任職,以上二人從潤天智離職后先后入職機構子機構漢拓數碼并參與漢拓數碼關聯數碼打印設備的開發工作。漢拓數碼于 2010 年 7 月推出 HT2512UV 平板數字噴墨機,潤天智認為該制品與其生產的 PP2512UV 平板噴繪機的噴頭掌控板程序、打印驅動程序的 8 段源代碼相同,并認為趙義發和李曉剛將其商場奧密披露給漢拓數碼,用于生產與潤天智類似的噴繪機。2011 年 5 月 10 日,潤天智向深圳市公安局舉報趙義發、李曉剛侵犯其商場奧密,深圳市公安局于 2011 年 7 月 8 日立案,并依法對漢拓數碼的辦公場所進行搜查,扣押了涉案電腦(含關聯源代碼文件)。2018 年 1 月 29 日,深圳市公安局向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8年 2 月 9 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向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叫作“龍崗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龍崗區檢察院分別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和 2018 年 5月 16 日兩次退回偵查機關彌補偵查。2018 年 7 月 20 日,龍崗區檢察院下達“深龍檢刑不訴[2018]404 號”和“深龍檢刑不訴[2018]405 號”《不起訴決定書》,經龍崗區檢察院審查并退回彌補偵查,其認為深圳市公安局認定的部分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要求,決定對趙義發、李曉剛不起訴。2019 年 1 月 8 日,潤天智向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認為被告違反其與原告簽署的《保密協議》約定,侵犯原告商場奧密,請求人民法院以侵犯商場奧密罪判處被告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50 萬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下達“(2019)粵 0307 刑初196 號”《刑事裁定書》并作出裁定,法院認為潤天智起訴被告人趙義發、李曉剛形成侵犯商場奧密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可排除恰當可疑,依法駁回潤天智對被告的起訴。2020 年 1 月 12 日,潤天智就以上一審裁定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0 年 3 月 31 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以上上訴案件。計劃于2020 年 8 月 14 日開庭審理。(2)潤天智(原告)訴漢拓數碼、漢弘集團(被告)侵犯技術奧密2020 年 6 月 12 日,潤天智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上披露一則公告,即《深圳市潤天智數字設備股份有限機構觸及訴訟公告》,按照該公告的披露信息,潤天智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認為,案外人趙義發、李曉剛、饒佳旺在潤天智任職時期,參與 PP2512UV、PP1816UV 等型號平板噴繪機的開發工作,該等人員離職后加入漢拓數碼,將其把握的商場秘密披露、供給給漢拓數碼,因其認為漢拓數碼生產、營銷 HT2512UV 平板噴繪機侵犯其技術奧密,故起訴漢拓數碼、漢弘集團并請求判令停止侵犯其涉案技術奧密,停止生產和營銷侵權商品,刪除及銷毀包括其商場奧密的數據、文件和文檔,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 109,695,365.05 元及維權恰當支出 350,000 元。經登錄廣東訴訟服務網的微X小程序“粵公正”查找,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5 日立案,案號為:(2020)粵 03 民初 3671 號。截止本招股說明書簽署之日,該案尚未開庭。相關以上訴訟的詳細狀況詳見招股說明書“第十一節 其他重要事項”之“3、重大訴訟和仲裁事項”。2、關聯訴訟對機構業務經營的詳細影響與危害(1)關于潤天智起訴趙義發和李曉剛案日前,趙義發擔任機構子機構弘博智能總經理,是機構核心技術人員之一,李曉剛擔任機構子機構弘銳精細開發經理。趙義發、李曉剛未侵犯潤天智商場奧密,潤天智訴訟請求被二審法院支持的概率較小。若趙義發、李曉剛在以上訴訟二審中敗訴,則直接引起該二人離職,導致機構開發人員及管理人員的流失,并可能會對機構及子機構漢拓數碼與潤天智的民事訴訟產生有害影響。但潤天智起訴機構及漢拓數碼、趙義發、李曉剛案件觸及的機型不觸及機構報告期內及日前的核心技術、其他技術及主營業務制品,因此呢不會對機構核心技術、開發、生產經營、財務情況等產生重大有害影響。(2)關于潤天智起訴機構及子機構漢拓數碼案機構報告期內及日前的核心技術、其他技術及主營業務制品與涉案的HT2512UV 制品及關聯技術相比,已然出現了重大變化。潤天智起訴機構及漢拓數碼、趙義發、李曉剛案件觸及的機型不觸及機構報告期內及日前的核心技術、其他技術及主營業務制品。機構及其子機構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權利的情形。日前在侵犯商場奧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重點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聯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徑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根據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質損失確定;實質損失難以計算的,根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到的利益確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質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到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按照侵權行徑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在最有害狀況下,若漢拓數碼、漢弘集團被法院認定侵犯潤天智的商場奧密,按照以上規定,漢拓數碼、漢弘集團可能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可能為以下三種狀況:①潤天智為主張其被侵權,首要應舉證其訂單實際減少量,但因為當時國內外生產 2512UV 平板打印機的廠家眾多,應難以判斷該等損失與漢拓數碼有直接相關,且潤天智在其訴訟請求中未能知道訂單減少量或實質損失金額。即便其能夠舉證其減少的訂單與漢拓數碼新增訂單存在密切相關,但減少訂單金額最高亦不會超過漢拓數碼營銷搭載北極星噴頭的 HT2512UV 平板打印機的金額。②漢拓數碼自 2010 年起累計營銷的搭載北極星噴頭的 HT2512UV 平板打印機所實現的營銷收入約為 730 余萬元,按照關聯司法解釋及司法實踐,“因侵權所得到的利益”通常根據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若潤天智主張根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到的利益確定其賠償數額,則應按照以上營銷收入及營業利潤率進行計算。③若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證明權利人的損失或侵害人的獲利狀況,或提交的證據未被人民法院采納,則人民法院按照侵權行徑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因此呢,假設法院認定機構及漢拓數碼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侵犯了潤天智的商場奧密并給潤天智導致損害,對潤天智的賠償預計將不超過 500 萬元。就以上糾紛可能帶來的賠償危害,機構的實質掌控人肖迪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出具書面承諾:“倘若因這次案件敗訴引起漢拓數碼及發行人需要支付任何賠償金、關聯訴訟花費,或因這次訴訟引起機構的生產、經營遭受損失,自己將承擔機構因這次訴訟產生的侵權賠償金、案件花費及生產、經營損失”。因此呢,上訴賠償金額不會給發行人導致重大有害影響,也不會對這次發行形成實質阻礙。發行人重點財務數據及重點財務指標全文完,倘若愛好,請點亮“在看”并放到圈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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